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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改革不能半途而废

2012年11月03日 09:11:03
分类:经济评论
(赵晓 陈金保)
 

    近期听闻提出近十年、空转了近5年、试点了近两年的房产税改革可能因故暂停,笔者还是大吃了一惊。
     据媒体报道,财政部原本打算今年在湖南、湖北“两型社会”试验区试点个人住房房产税,但目前两地的相关准备工作已暂停。另外,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工作在上海、重庆处境尴尬,房产税改革有待修正政策目标后循序渐进。甚至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目前不具备房产税改革推进的基本条件,建议对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明文废止。
     房产税改革从提出、酝酿到试点,学者、媒体和公众的质疑声就一致不断。归纳起来,质疑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认为开征房产税缺乏法理基础;二是认为开征房产税只会进一步加重老百姓负担,便宜了政府,担心房产税会沦为地方政府新的“敛财工具”;三是认为房产税开征对房价的抑制作用非常有限,担心调控房价只是推行房产税的一个“美好借口”而已。
 中国房产税改革真的不合时宜?从长远来看,房产税改革的政策目标有三个:其一,完善我国财税体系,给地方财政打开一个稳定而长久的收入来源途径以筹集城市发展所需资金;其二,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其三,有效抑制住房投资投机性需求,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房价过快上涨。
     先看第一个目标。我国目前“上重下轻”的财政分配体制造成财权更多地集中于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手中,市县一级政府税收日渐萎缩,财力紧张。这种情况的直接后果就是地方政府一方面不顾一切招商引资,另一方面过分依赖“土地财政”,由此滋生环境污染、强拆暴征、房价飞涨等种种弊端。因此,寻找稳定的地方财源已是迫在眉睫,而开征个人房产税就成为了优选。
     再看第二个目标。目前我国税制结构的最大特点是营业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等流转税的占比太高(超过70%),而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比例过小。由于这种“雁过拔毛”式的流转税最后大部分都会转嫁到最终消费者的头上,从而造成普通民众是税负的实际承担者,而富人的实际税负可能会低于穷人的实际税负,这显然有违税收负担的公平原则。另外,收入分配差距在住房方面有较好程度的体现,而对拥有多套住房的人群征收财产税显然既有利于“削高补低”促进社会公平,也有利于改善“重流转轻所得”的税制结构。因此,在现阶段,房产税改革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和改善税制结构功能应该更被看重。
   对于第三个目标,目前大家的争议比较大。大家常拿来例证开征房产税对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没有作用的“尚方宝剑”就是上海和重庆的试点效果不佳。这其中其实有两点误会:第一,抑制房价本来就不是房产税开征的最主要目标,开征房产税只是构建房地产调控长效制度性框架、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中的重要一环而已,把控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全部希望都寄托于此显然不现实,也不明智;第二,这种质疑是混淆了开征房产税的长期效果和短期效果,从而导致了认识上的不足。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方案仅仅是试点方案,意义在于做实验,为今后全国性的房产税改革摸索经验。上海是对新增的第二套以上的家庭住房征收0.4%至0.6%的房产税;重庆是对独栋别墅住宅和高档住房一次性征收0.5%至1.2%的房产税。而且上海对存量房不征收,重庆只是对高档独栋别墅的存量房征收。如此窄的征收范围、如此低的征收税率,当然既起不到补充地方财政收入的作用,也起不到抑制房价的作用,房产税的效果自然就不明显了。关键的是,我们要更多地看到它的实验意义,特别是对征收程序的探索意义,而不能过多地苛求其他。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推行房产税还缺乏完善的相应配套措施。法理基础和立法程序问题、全国房产信息联网问题、房产清查和评估技术问题、财税制度改革问题、土地制度问题等等。但是,我们要看到的是,不管是环视世界各国,还是立足于中国实际,征收房产税都是大势所趋。问题是,我们必须先迈出重要的第一步,不能老是犹豫不决,瞻前顾后,雷声大雨点小,没有第一步,哪来最后的完美呢?
     现在是我国改革的“爬坡”阶段,“摸石头过河”、“能改的先改,不能改的就绕着走”的习惯性改革思维需要有所突破。对于房产税改革,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寻求突破:第一,政府部门要提前对房产税改革工作进行有效的“预期管理”,明确改革的方向、时间规划和明晰的执行路线图。规划明朗,预期明确,开发商及消费者也可以据此对未来房地产市场走势进行判断,做出合适的决策,早日打破目前双方的僵持状态,从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第二,尽早探讨财政体制改革,明确征收上来的房产税的支出方向。在国外,开征房产税已有很长的历史。美国50个州每个州都要征收房产税,不管是你拥有一套房还是拥有多套房,税率基本为美国房屋价值的1%到3.3%,而且每年征收一次。但是,大部分美国人都不抵制缴纳房产税。美国房产税的收税主体是郡、市和学区,联邦当局和州当局并不拿房产税税款。一般来说,房产税在三者之间的分配比例为1:1:5。这就为地方政府维持当局的各项支出、完善公共设施和为民众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良好福利奠定了财政基础。优美的社区环境、免费的中小学教育和校车接送以及社区治安保障,哪一项公共服务都离不开房产税的经济支持。因此,征收房产税的关键不是看是否增加了民众的负担,而是要看是否真正做到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我国,道理应该也是如此,否则,房产税改革推进的阻力恐难预料。
     总之,房产税改革首先必须有改革共识,然后就需要坚定地走出第一步,不能一遇到困难就缩回来,边走边改,自然就会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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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

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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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博士 •世界银行—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中国体制改革研究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成员 •中国经济学奖专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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