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 陈金保)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2月12日下发通知,宣布再次上调汽油和柴油等成品油的消费税。在半个月之内,成品油消费税就连续上调两次,如此做法确实出乎市场的意料,即使在中国税改史上也尚属首次。因此,其背后折射的政策意图尤为值得关注。
按照官方的解释,当前恰逢油价“十连跌”窗口期,适当提高成品油消费税是“正当其时”。主要理由有三:一是可以发挥“寓禁于征”的作用,合理引导生产和消费需求,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石油资源节约利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二是有利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促进生产方式变革,利用税收手段推动我国经济结构升级;三是可以筹集更多财政收入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等方面,不断改善人民生活环境。
应该说,通过税收杠杆作用来抑制成品油的消费,减少原油的进口,是符合我国产业调整方向的。同时,改革措施强化了消费税引导生产和消费的功能,有助于达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目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文件中把调整消费税列为完善税收制度的任务之一,提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此次调高成品油税率就是消费税改革的既定步骤。
但是,笔者以为,上述的官方解释可能还不太够。因为从目前的调整幅度看,提高汽油消费税对居民消费习惯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以北京为例,消费税两次上调后92号汽油的价格为6.63元/升,跟最高位近8元/升的价格相比还是下降了不少,难道说8元/升的时候都开车,到6.63元/升的时候反而会由于上调了消费税就不开车了吗?当然不会的。对一般有车民众而言,汽油的消费刚性还是比较大的,不太会因为汽油价格的小幅上下波动而改变自己的出行行为。以普通小轿车每百公里耗油8.5升,年平均行程1.2万公里计算,最近两次成品油消费税提高,一辆车一年增加的税负支出也就是400多元,每个月增加30多元钱,一般人绝不会由于一个月增加了30多元的支出而放弃开车的。
其实,消费税既然是一种“税”,它的最主要功能还是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在世界各个国家都是如此。只是由于消费税的特殊性,它在筹集收入的同时,还兼具有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的功能,也就是“良税”的成分要重一些。比如,引导和限制某些消费行为、调节财富分配、调节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经济外部性等等。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发生主权债务危机的国家为应对危机、控制财政赤字,纷纷采取增税措施,其中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提高消费税税率就是重要选择。比如,匈牙利从2009年1月1日起,将煤炭纳入能源税征收范围;澳大利亚从2009年7月1日起,扩大啤酒和葡萄酒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希腊2010年3月为削减财政赤字对特定类型的产品开征奢侈品税。如此种种增税措施,其实看重的都是消费税的筹资功能。
当然,在中国也不会例外。一方面,由于经济增速放缓,从2013年开始,中国的税收收入罕见地跌入个位数增长;另一方面,由于民生需求和经济“稳增长”的需要,财政支出快速增长。在支出压力的逼迫下,中国既定的“有增有减”的“结构性减税”政策难免就会陷入“增多减少”的尴尬境地。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调整,按理说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部分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用品的消费品移出征税范围,比如普通化妆品、普通酒等等;二是把部分严重污染、大量消耗资源能源产品和奢侈消费行为纳入征收范围。但现实的情况是,减税的项目迟迟没有出来,增税的措施已经连续出台。以此次消费税上调为例,汽油每升上调0.4元,柴油每升上调0.3元,2014年全国汽油表观消费量大约为1亿吨,柴油表观消费量大约为1.7亿吨,以此计算,一年消费税大概能增收1200亿元,这可不是一个小数目。
当然,官方的解释是增加的消费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新增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增加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的财政资金,改善人民生活环境,还有一部分用于促进节约能源,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既然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而不是“专款专用”,那么,这些纳税人的钱能否用得好,是不是达到了预期效果和目标,恐怕谁也难以说清楚。
笔者以为,在中央级次收入中,消费税已经成为继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后的第四大税种,强调消费税的筹资功能,没有必要回避,更没有必要遮遮掩掩。在此次的官方解释和媒体报道中,之所以不怎么提及消费税上调的“筹集财政收入” 功能,应该是有意回避增税对民众的刺“痛”感,以利于保证税改的顺利进行。
但无论如何,半个月内连续两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而且调增的幅度达到了40%,这牵扯到广大车主和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 “突击”做法和“频繁”调整,确实值得商榷。对于消费税的下一步改革方向,特别是成品油消费税调整是否与国际油价实行联动,国家应当从整体战略的角度多加考虑,并且在调整时要多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充分解释。一句话,成品油消费税的调整决策过程应该做得更透明些、更坦率些。
0
推荐